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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尼思·阿罗的著名理论:阿罗不可能定理(1)
    上海的一家三星级酒店实行的也不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反倒是多数服从少数的原则。这一家三星级酒店是由三个人筹资合伙开办的,因为三个股东出资都是一样的。所以在酒店的管理中,也就没有了其他股份公司那样的最大股东并且由他组织管理机构的情况,因此他们不知道该听谁的,三个股东在一起商量了一下,达成一项决议,决议规定:每一项公司决策,只要有一个人持反对的态度,那么该决策就取消,他们采取的就是“多数服从少数”的原则。采取这样的原则我们先不去讨论是否对酒店的发展有帮助,但从某些方面来说,这就是一种创新。

    所谓原则是指经过长期检验所整理出来的合理化现象。

    原则有多种多样──经营管理原则、目标管理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而其中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则是我们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原则。不管是政治选举还是通过某项决定,一旦所有人的观点不一样时,就根据这一原则来举手表决,如果同意的人多于不同意的人,那么这个决议就算通过,这就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说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能体现大多数人的意愿,尊重了大多数人的意见,是一种比较公平的原则。

    但是这一原则是否就是真理呢?或者说这一原则就能在任何时候都能用呢?

    肯定是不可能的,不管怎样的原则都会有它的片面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也不例外。因为有时候多数人的想法不一定就是正确的,就像俗话说的,“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的手里”。这就和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一样,五个常任理事国在通过决议的时候实行的是一票否决权,五个代表中,只要有一个投否决票,任何决议都不能通过。

    所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不能令所有人都满意,因为还有少数人不同意,就证明还有反对者存在,这一现象很早就为经济学家们所关注。

    197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肯尼思·阿罗根据这一原则提出了著名的“阿罗不可能性定理”。

    经济学小知识:阿罗不可能性定理

    阿罗不可能性定理,指如果众多的社会成员有着不同的偏向,同时又要在多种方案之间作出选择,那么仅仅依靠民主制度,将不会得到让所有人都满意的结果。

    我们通过一个事例来说明这一定理。

    在巴西,政府规定,本国公民必须完成高中教育,否则即视为违法。然而,巴西有一个少数民族──莫西干人,根据他们的宗教信仰,本族人一旦过了15周岁,就不能再受教育,只能务农。这样的信仰与巴西政府的规定截然相反,于是,莫西干人成了政府法规的反对者。而政府为了让莫西干人完成高中教育,出动大批警察,采取强制手段让莫西干人的少年子弟重返学校接受教育,由此,双方的冲突终于发展成暴力事件。为了解决这件事,莫西干人最后上告法庭,要求维护自己的“不受教育权”。

    莫西干人人口很少,占巴西公民的极少数,如果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他们绝对不可能胜诉,因为法律体现的是“绝大多数巴西人的意志”。但是,在长达五年的诉讼后,这场旷日持久的诉讼最终以“多数服从少数”的方式结束。于是法官作出了一项著名的判决:保护莫西干人的“不受教育权”。判决认为,真正的民主应该是“多数”与“少数”并重的民主。所谓全体人民的利益是不存在的,不能压倒少数人的宗教信仰自由,莫西干人的教育方式并没有损害社会。没有任何理由能够认定今天的多数就是“正确”的,而有着与众不同生活方式的莫西干人就是“错误”的。

    所以,在企业中,普通人肯定占大多数,智者往往只占少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就意味着智者需要服从普通人。而普通人只是政策的执行者,并不是政策的决定者,如果这样的话,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依靠普通人去做出决策,必然是一件充满风险的事情。实际上,有着中国“犹太人”之称的温州人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坚决执行的就是“多数服从少数”的原则。当然,这里的“少数”是指洞悉市场、有着远见卓识的少数。